标准号:GB 18485-2014
有效
中文名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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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5-2001(全部代替)
-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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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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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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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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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76(不注日期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不注日期引用)
HJ 657(不注日期引用)
HJ/T 46(不注日期引用)
HJ/T 42(不注日期引用)
HJ/T 75(不注日期引用)
GB 8978(不注日期引用)
HJ/T 44(不注日期引用)
HJ 77.2(不注日期引用)
GB 16889(不注日期引用)
HJ 693(不注日期引用)
HJ 549(不注日期引用)
GB 14554(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7(不注日期引用)
HJ/T 228(不注日期引用)
HJ 543(不注日期引用)
GB 30485(不注日期引用)
HJ/T 20(不注日期引用)
HJ/T 43(不注日期引用)
HJ 629(不注日期引用)
HJ/T 27(不注日期引用)
GB/T 16157(不注日期引用)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不注日期引用)
HJ/T 56(不注日期引用)
HJ/T 229(不注日期引用)
HJ/T 57(不注日期引用)
HJ 548(不注日期引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不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GB 18485-2014REV.1:2020
- 标准摘要
-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 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归口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
- 执行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大学
- 起草者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