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 7000.225-2008
有效
中文名称: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英文名称:Luminaires - 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 I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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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16-2000(全部代替)
-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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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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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598-2-25-1994(等同)
-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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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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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06.1(不注日期引用)
GB 7000.1(不注日期引用)
IEC 60601-2-41(不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 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注1:医疗电气设备可能包括GB9706.1和IEC60601-2-41标准覆盖的以医疗检查为目的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注2:对于这些灯具,应参考有关的灯具国家标准。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 归口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主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执行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起草单位
-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起草者
- 部分主要起草人:朱战、施晓红、陈超中、熊飞、王寅、陆培光、陈维国、凌莉。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