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标准号:GB 13223-2011 有效

中文名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标准组织

【GB】 中国国家标准

CCS分类

【Z62】 机电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分类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发布日期

2011-07-29

实施日期

2012-01-01

废止日期


被代替标准
GB 13223-2003(全部代替)
代替标准
被采用标准
采用标准
引用标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不注日期引用) HJ 629(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8(不注日期引用) HJ/T 57(不注日期引用) HJ/T 373(不注日期引用) HJ/T 43(不注日期引用) HJ/T 42(不注日期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不注日期引用) HJ/T 76(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7(不注日期引用) HJ 543(不注日期引用) GB/T 16157(不注日期引用) HJ/T 75(不注日期引用) HJ/T 56(不注日期引用)

修订记录
标准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执行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起草者
简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