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标准号:GB 13271-2014 有效

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标准组织

【GB】 中国国家标准

CCS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发布日期

2014-05-16

实施日期

2014-07-01

废止日期


被代替标准
GB 13271-2001(全部代替) GB 18485-2001(全部代替)
代替标准
被采用标准
采用标准
引用标准
HJ 693(不注日期引用) GB/T 16157(不注日期引用) HJ/T 56(不注日期引用) HJ 629(不注日期引用) HJ/T 42(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8(不注日期引用) HJ/T 373(不注日期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不注日期引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7(不注日期引用) HJ/T 57(不注日期引用) GB/T 5468(不注日期引用) HJ/T 43(不注日期引用) HJ 543(不注日期引用)

修订记录
标准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 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 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执行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者
简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