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T 7165.1-2005
有效
中文名称: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1部分:一般要求
英文名称:Equipment for continuous monitoring of radioactivity in gaseous effluent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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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165.1-1987(全部代替)
-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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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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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761-1-2002(等同)
-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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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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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2889-1975(注日期引用)
IEC 60181-1964(注日期引用)
IEC 60181A-1965(不注日期引用)
GB/T 7165.2(不注日期引用)
IEC 60050(394)-1995(不注日期引用)
ISO 10012-1-1992(注日期引用)
JJF 1059-1999(注日期引用)
IEC 61187(不注日期引用)
IEC 60050(151)-1978(不注日期引用)
GB/T 7165.4(不注日期引用)
IEC 60068(*)(不注日期引用)
IEC 60038-1983(注日期引用)
IEC 61000(*)(不注日期引用)
IEC 60068-2-27-1987(注日期引用)
GB/T 7165.3(不注日期引用)
IEC 60050(393)-1996(不注日期引用)
GB/T 7165.5(不注日期引用)
GB 9254-1998(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GB/T 7165的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验收形式;对可预计的这类监测设备,就其可能的测量范围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时和何地适合使用这类监测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不适用于取样和实验室分析设备。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其他系统有关的要求。
- 归口单位
-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执行单位
-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本部分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起草者
- 部分起草人:李国祥。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