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 26131-2010
有效
中文名称: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nitric acid industry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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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978-1996(部分代替)
-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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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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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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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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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914-1989(不注日期引用)
HJ 536-2009(注日期引用)
GB/T 11894-1989(不注日期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不注日期引用)
GB/T 11893-1989(不注日期引用)
HJ 479-2009(注日期引用)
GB/T 11893-1989(注日期引用)
GB/T 16157(不注日期引用)
HJ 535-2009(注日期引用)
HJ/T 399-2007(注日期引用)
GB/T 11901-1989(不注日期引用)
GB/T 16488-1996(注日期引用)
GB/T 11901-1989(注日期引用)
HJ/T 42-1999(注日期引用)
HJ/T 397(不注日期引用)
HJ 537-2009(注日期引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不注日期引用)
HJ/T 91(不注日期引用)
GB/T 6920-1986(注日期引用)
HJ/T 76(不注日期引用)
HJ/T 195-2005(注日期引用)
HJ/T 199-2005(注日期引用)
HJ/T 55(不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眼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硝酸为原料生产硝酸盐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归口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
- 执行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起草单位
-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者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