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 18352.6-2016
有效
中文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 6)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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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5-2013(部分代替)
-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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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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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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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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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95(不注日期引用)
EN 1822(不注日期引用)
ISO 8422-1991(注日期引用)
GB 3847(不注日期引用)
GB/T 19001(不注日期引用)
ISO 2575(不注日期引用)
GB/T 27630(不注日期引用)
GB 7258(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0(不注日期引用)
GB/T 15089(不注日期引用)
ISO 15031-7(不注日期引用)
GB 18285(不注日期引用)
HJ 509(不注日期引用)
GB 17691(不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若本标准适用范围车辆己按照GB 17691(第六阶段)通过型式检验,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轻型汽车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 归口单位
- 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
- 执行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 起草者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