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T 31821-2015
有效
中文名称: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for discard of the main parts of lifts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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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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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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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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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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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024(不注日期引用)
GB 7588-2003(注日期引用)
GB/T 5972-2009(注日期引用)
GB 21240-2007(注日期引用)
GB/T 24478-2009(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m/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执行单位
-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起草者
- 标准起草人:舒文华、欧阳惠卿、陈凤旺、甘靖戈、李峰、朱保庆、佘运葵、张金钟、马依平、邓奇、温爱民、李楚峰、王定成、李瑞尧、谢松青、周卫东、张寿林、于春梅、张晓峰、郑曲飞、侯应浩、张建宏、李雪荣、佘建国、唐林钟、胥文明、彭谢金、牛有权、刘春凯、房文娜、梁彦昌、沈言、冯斌、王春光、宋亮、贾砚华、王明福、林斌、彭年俊、李明珠。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