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 3544-2008
有效
中文名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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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44-2001(全部代替)
-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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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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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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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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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83-2001(注日期引用)
GB/T 15959-1995(注日期引用)
HJ/T 199-2005(注日期引用)
GB/T 6920-1986(注日期引用)
GB/T 7479-1987(注日期引用)
HJ/T 195-2005(注日期引用)
GB/T 11894-1989(不注日期引用)
GB/T 7481-1987(注日期引用)
GB/T 11901-1989(注日期引用)
GB/T 11903-1989(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9-2007(注日期引用)
GB/T 7488-1987(注日期引用)
GB/T 11914-1989(不注日期引用)
GB/T 11893-1989(不注日期引用)
GB/T 11901-1989(不注日期引用)
GB/T 7478-1987(注日期引用)
HJ/T 77-2001(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 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 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 的规定执行。
- 归口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
- 执行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等
- 起草者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