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T 7247.2-2018
已废止
中文名称: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2部分:光纤通信系统(OFCS)的安全
英文名称:Safety of .laser products-Part 2: Safety of optical fibre communication systems( OFCS)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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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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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247.2-2024(全部代替)
-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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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825-2-2010(等同)
-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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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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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47.1-2012(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本部分给出了光纤通信系统(OFCS)的安全运行、维护要求和具体指南。在OFCS中,光功率可以达到发射设备限制以外或距光源很远的距离处。
本部分规定了OFCS中的光可达位置的危险等级的评估,替代了依据GB 7247.1中激光产品的分类。本部分适用于完整安装的端到端OFCS,包括其能够产生或放大光辐射的部件和组件。那些仅面向OEM供应商销售的,用于集成到完整安装的端到端OFCS中的独立部件和组件不必按照本部分进行评估,因为最终的OFCS本身须按照本部分进行评估。
注1:上述内容不妨碍制造商按照合同或自身的要求使用本部分。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传输激光功率为主的光纤系统,例如在材料加工或医疗领域的应用等。
除了由激光辐射造成的危害外,OFCS也可能引起其他危害,如火灾。
本部分不涉及OFCS在易爆环境中的爆炸或火灾等安全事项。
本部分中提及的“激光”包括发光二极管(LED)和光放大器。
注2:光纤输出的光辐射危害取决于光的波长和功率以及光纤的光学特性(参见附录A)。
本部分的目的是:
--保护人员免受由OFCS引起的光辐射危害;
--对制造商、安装方、检修方和运营商提出要求,需制定工作步骤和提供相关信息,以便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
--通过使用符号、标牌和指示,确保对人员提供充分的警示,以防止OFCS潜在的危害。
更详细的必要性参见附录A。
OFCS的安全依赖于组成系统的设备特性。因此可能需要在产品上标明安全的相关信息或将此类信息包括在使用说明书中。
根据潜在的危险等级的要求,OFCS的安全措施和运行责任由安装方或最终用户/运营商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本部分将安装和检修操作期间遵守安全指示的责任赋予相应的安装方和检修方,而运行和维护的职责在最终用户或运营商。本部分的用户可能属于上述制造商、安装方、最终用户或运营商范围中的一方或多方。
- 归口单位
- 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执行单位
- 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武汉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所。
- 起草者
- 吴爱平、江毅、麻云风、邓玉强、谢亮、孔群、廖利芬、孙殿中、程旺、卢永红、戚燕。
- 简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