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 13458-2013
有效
中文名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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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458-2001(全部代替)
-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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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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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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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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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901(不注日期引用)
GB/T 16489(不注日期引用)
HJ 502(不注日期引用)
HJ/T 60(不注日期引用)
HJ 537(不注日期引用)
HJ 536(不注日期引用)
HJ/T 195(不注日期引用)
HJ 503(不注日期引用)
GB/T 11893(不注日期引用)
HJ 484(不注日期引用)
HJ/T 399(不注日期引用)
GB/T 6920(不注日期引用)
HJ 636(不注日期引用)
HJ/T 200(不注日期引用)
HJ 535(不注日期引用)
HJ/T 199(不注日期引用)
GB/T 11914(不注日期引用)
GB/T 17133(不注日期引用)
HJ 637(不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复混肥以及联碱法纯碱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归口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
- 执行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起草者
- 简评
- 备注
- 环函[2014]3号: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3〕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有合成氨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中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中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