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T 18345.2-2001
有效
中文名称:燃气轮机 烟气排放 第2部分: 排放的自动监测
英文名称:Gas turbines--Exhaust gas emission--Part 2: Automated emission monitoring
- 被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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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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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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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1042-2-1996(等同)
- 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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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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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6879-1995(注日期引用)
GB/T 18345.1-2001(注日期引用)
ISO 7504-1984(不注日期引用)
GB/T 14100-1993(注日期引用)
ISO 10396-1993(注日期引用)
ISO 4225-1994(注日期引用)
- 修订记录
- 标准摘要
- 本标准规定了在持续且不受限制的时间内,用于进行连续测量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所用硬件的选择和操作的要求。应当对烟气中指定的排放物的浓度、绝对数量及燃气轮机的有关气体组成和必要的运行条件进行监测。除了对本标准使用GB/T 18345.1-2000中定义的术语和符号外,还适当增加了一些术语和符号。本标准既对监测环境、仪器测量和记录,又对质量评定和数据修正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产生机械轴功率和(或)发电驱动用燃气轮机,也适用于船用燃气轮机,但不包括航空用燃气轮机。对配备有利用排气余热的装置,本标准可以作为基础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对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和具有自由活塞式压气机或特殊热源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也可作为基础使用。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标准不用于燃气轮机烟气排放的验收试验。对大量地,即超过某一定限值而排放到空气中的成分,应该进行监测。这些值应由各方协商一致来定。
本标准要求连续监测以下参数:排放物、稀释气体(OCO)、烟气流量(计算或按要求测量的)、燃料消耗量及燃气轮机装置性能。对定期取出的燃料样品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 归口单位
- 全国燃气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执行单位
- 全国燃气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本标准由南京燃气轮机研究所、浙江省电力设计院、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苏州高达热点厂负责起草。
- 起草者
- 标准主要起草人:涂庆国、何语平、方晓燕、苏锴、盛亦儿、胡星辉。
- 简评
- 备注